招標采購規(guī)則
基本原則
招標投標制度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而逐步推廣,必然要遵循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招標投標法》依據國際慣例的普遍規(guī)定,在總則第5條明確規(guī)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投標法》通篇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范都充分體現了這些原則。
公開原則
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標程序、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評標標準、評標方法、中標結果等信息都要公開,使每個投標人能夠及時獲得有關信息,從而平等地參與投標競爭,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將招標投標活動置于公開透明的環(huán)境中,也為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提供了重要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公開是公平、公正的基礎和前提。
公平原則
即“機會均等”,要求招標人一視同仁地給予所有投標人平等的機會,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不歧視或者排斥任何一個投標人。按照這個原則,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正原則
即“程序規(guī)范,標準統(tǒng)一”,要求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和程序進行,以盡可能保障招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標評標標準應當具有唯一性,對所有投標人實行同一標準,確保標準公正。按照這個原則,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規(guī)定對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簽訂合同等都規(guī)定了具體程序和法定時限,明確了廢標和否決投標的情形,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照招標文件事先確定并公布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打分、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和中標的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
即“誠信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這是市場經濟中誠實信用的商業(yè)道德準則法制化的產物,是以善意真誠、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為內容的強制性法律原則。招標投標活動本質上是市場主體的民事活動,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也就是要求招標投標當事人應當以善意的主觀心理和誠實、守信的態(tài)度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能故意隱瞞真相或者弄虛作假,不能言而無信甚至背信棄義,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盡量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原則,從而保證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實現。